原告:上海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波路25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益民村660号。
法定代表人:卫新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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