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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禹贤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基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335。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拓公路825号9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基祥。
  被申请人:蔡基祥,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酒厂弄10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禹贤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基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基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16,458号,查封担保人张园园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955弄5号105室房屋,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贤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基祥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6,458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园园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955弄5号105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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