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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邓建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绿地商务大厦1307-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源汉(JOHN YUAN HAN CHE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H.K. DENGSHI INT’L IND.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142-146号金利商业大厦77A室(FLAT 7A,7/F KIMLEY COMMERCIAL BLDG 142-146 QUEEN’S ROAD CENTRAL,HONG KONG)。

被告:邓建明,男,于1972060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H.K. DENGSHI INT’L IND. LIMITED)、被告邓建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1225日以与被告邓建明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与被告邓建明自愿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故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宾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邓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H.K. DENGSHI INT’L IND. LIMITED)的起诉。

审判员:王寰瑾

书记员:杨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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