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0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小兵,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元,减半收取计2,509元,由原告上海罗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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