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奉柘公路XXX号A-31。
法定代表人:顾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XXX号。
在原告上海高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以将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确认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军
书记员:宋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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