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祥新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芳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仕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
原告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该院在审理中,因原告的申请该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粤1971民初7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8,882.40元的财产,并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案移送本院,本院立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48,882.4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