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738-1。
法定代表人:王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旋,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斯克,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品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561号8幢1217室。
法定代表人:何旋,首席培训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旋、被告李斯克、被告上海品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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