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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旋、被告李斯克、被告上海品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738-1。
  法定代表人:王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旋,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斯克,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品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561号8幢1217室。
  法定代表人:何旋,首席培训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旋、被告李斯克、被告上海品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81969-8197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81968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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