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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
负责人杜启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忠,该行客户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某某市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委托代理人杨国忠、李登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单位申请办理金穗贷记信用卡一张。王某某用该信用卡向原告申请分期借款83000元用于购买长城牌小轿车,借款期限为三年,分36期在该信用卡账户中扣账偿还购车借款。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协议书借款并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原告单位审查后认为符合借款条件,于2013年6月27日借给被告王某某分期借款830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6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本金及利息42845.15元,从2014年10月后被告不能按计划还款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持卡人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以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合同立即到期或解除本合同,收回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未出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长某支行借款本金30187.28元及利息4658.42元,共计34845.70元(截止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费44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书记员:任晓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备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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