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赵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彭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西某某支行)与被告赵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玉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张晓丹,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中行西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某、彭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978.44元及利息、罚息26981.24元(该利息、罚息算至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赵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于2003年9月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住宅用房,借款期限为10年,自200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9日,月利率4.20‰,且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又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每日万分之2.1罚息,被告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原告对被告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另该笔贷款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应对上述全部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另外,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赵某某以其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北瓦盆窑大街50号房屋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条款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因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之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3年9月9日向被告赵某某发放了贷款1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果。截止2016年5月24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48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赵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庭审中称在两个月之内还清。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承认原告中行西某某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中行西某某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L-c-2003-001-17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赵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应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将按国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每日万分之2.1罚息,被告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原告对被告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被告赵某某以其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北瓦盆窑大街50号6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条款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因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赵某某应以其抵押的房屋对其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笔贷款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彭某某应对上述全部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借款本金46978.4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6年5月24日利息、罚息共计26981.24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对编号L-c-2003-001-172《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被告赵某某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赵某某、彭某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备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