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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乔某某
翟某某

原告乔某某。
被告翟某某。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海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并且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翟某某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翟某某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海涵

书记员:秦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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