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桃(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芝,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尚某某王某短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尚某某苇河镇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尚某某王某短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地址:尚某某中央大街108号。
负责人:金英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欣,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海龙与被告张海生、马某某、尚某某王某短途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海龙于2016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于海龙负担。
审判长 李云
代理审判员 周洪霞
人民陪审员 王浩
书记员: 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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