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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海兰与被告孙玉宏、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何海兰
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孙玉宏
张福民

原告何海兰,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宏,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福民,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何海兰与被告孙玉宏、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兰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宏、张福民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孙玉宏、张福民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兰与被告孙玉宏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均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同时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孙玉宏、张福民偿还借款75,000.00元的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玉宏、张福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海兰借款人民币7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00元由被告孙玉宏、张福民负担(已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兰与被告孙玉宏的民间借贷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均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同时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孙玉宏、张福民偿还借款75,000.00元的请求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玉宏、张福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海兰借款人民币7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00元由被告孙玉宏、张福民负担(已由原告垫付)。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邓文恒
审判员:崔涤非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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