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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兰某某,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汉族,农民。
被告万某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被告王某某、万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2012年4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2013年5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总计借款95,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万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万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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