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关凤鹏与被告秦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关凤鹏,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满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保卫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周晖,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阳,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联社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44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学府芳苑办公楼00单元01层01号。
负责人:孙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冬阳,该公司职员。

原告关凤鹏与被告秦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凤鹏的委托代理人周晖、被告秦阳以及被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冬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凤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秦阳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31,560.55元、伙食补助费6,100.00元、误工费12,844.92元、护理费14,324.93元、交通费41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残疾赔偿金48,40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复印费4,972.50元,以上合计141,134.97元;2、被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8时,被告秦阳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太顺街医学院附属三院停车场入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在路口疏导交通的原告相撞,造成关凤鹏当场受伤,后被送往附属三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61天,出院后遵医嘱继续康复训练。此次事故经铁锋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6)第230204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凤鹏不负事故责任,秦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秦阳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5月6日8时5分,被告秦阳驾驶×××号小型轿车在铁锋区太顺街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院停车场入口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在路上疏导交通的协管员关凤鹏相撞,造成关凤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秦阳负事故全部责任,关凤鹏对该事故无责任。原告关凤鹏受伤后被送往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61天,于2016年7月6日出院。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对关凤鹏的的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期、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期等事项出具了如下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关凤鹏评定十级伤残;2、二次手术费用评定人民币八千元或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3、误工期评定伤后180天;4、护理期评定伤后90日,其中前二周需二人护理,之后时间需一人护理;5、营养期评定伤后90日。综上,关海鹏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1,560.55元(含被告秦阳垫付医疗费1,0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00元(100.00元/天×住院天数61天);3、误工费12,844.92元(2,140.82元÷30天×误工期180天);4、护理费14,324.93元(137.74元/天×14天×2人+137.74元/天×76天×1人);5、交通费183.00元(3元/天×61天);6、二次手术费8,000.00元;7、营养费4,500.00元(酌情50.00元/天×90天);8、残疾赔偿金48,406.00元(2015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00元/年×20年×10%);9、精神损失费1,000.00元;10、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4,960.00元,以上合计131,879.40元。
本院另查明:×××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死亡伤残赔额为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0,000.00元。另外,被告秦阳为原告关凤鹏垫付医疗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关凤鹏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758.85元。不足部分45,120.5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返还秦阳垫付的医疗费1,0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共计44,120.5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关凤鹏医疗费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关凤鹏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758.8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秦阳医疗费1,00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关凤鹏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共计44,120.55元;
五、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峻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董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