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大西街4队*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某市城区桃南东路(阳某建筑工程(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底商5号)。
负责人:葛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2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告为自有的冀FH56**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327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2月17日22时1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张云飞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H56**货车在神星镇荆山村山上盘山道下坡时,因刹车失控,撞在盘山道西侧的山上,致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察,出具满公交证字【2017】第B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现场吊车、拖车施救费8000元。原告车辆经法院依法委托车辆损失评定为188090元,为此支付评估费9500元。就上述损失,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故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城区支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冯某某保险理赔金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元),该赔偿款转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48118686);
二、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翠萍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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