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全
魏招(河北华洋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
原告冯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
负责人邢明,经理(已死亡)
原告冯某全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冯某全的购房款11777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4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540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5400元。向本院交纳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诉房屋卖给原告,且被告还将涉诉房屋卖给他人,是一房多卖,被告的售房行为属欺诈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返还原告冯某全的购房款11777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4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540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5400元。向本院交纳10000元。
审判长:董江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冯境涛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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