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占军诉被告刘桂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xx
xx
xx

原告xx,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xx,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
(与原告系姐弟关系)
被告xx,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与被告系姐弟关系)
委托代理人xx,女。
原告xx诉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xx在双鸭山市双丰煤矿因工死亡,双鸭山市双丰煤矿一次性赔偿xx家属共计125万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费用。
该笔费用由xx妻子(即被告)代其他亲属领取。
原告系xx的弟弟,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在xx生前依靠x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和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原告属于亲属的范围。
xx于2012年11月2日因公死亡,按2011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45137元计算其赔偿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标准计算20年共计270822.00元。
但上述款项至今仍在被告处,原告请求返还,但经多次交涉未果,无奈诉至贵院,现原告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因xx工亡原告应分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70822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就其诉讼主张及事实理由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一、xx的残疾人证书,证明xx是精神残疾二级,无劳动能力,被告的丈夫xx生前是原告xx的监护人。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认为发证时间是2009年的9月2日,当时原告正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体现不出当时监护人xx为被告提供生活来源。
原告代理人认为即使政府给xx低保,只是政府对残疾人员的照顾,也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主要还是靠法定监护人照顾。
证据二、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民政局协议书,证明xx住院由被告丈夫xx和被告抚养照顾,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等,是法定监护人。
被告代理人认为xx于2010年4月被送至太保精神病院,2010年4月29日,被告和其丈夫给原告接回来,原告代理人说xx住院吃药的费用都是监护人xx和被告给付,但是xx有最高限额为2万元的医疗卡,住院的钱都是国家给钱。
原告代理人认为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不一样,原告报销低保,监护人先垫付之后上医保办报销40%至50%,政府是有限度的。
证据三、xx诊断书,证明xx2004年患有精神疾病,由xx抚养照顾。
被告代理人认为该份诊断书是当时原告为了办理残疾证而向民政部门提供的诊断书,原告当时还不需要有人监护,且2004年9月有生活来源,原告自己能够养活自己。
证据四、工亡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承认在双鸭山市双丰煤矿领取xx家属的各项赔偿款125万元。
其中包括xx的供养金、抚恤金,协议书已经明确了是一次性赔偿,包括法定赔偿的相关事项。
被告代理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首先该份证据能够证实因xx的死亡给付xx的妻子、子女、母亲的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5万元,其中并没有体现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给付原告,xx是xx的弟弟,xx不属于xx的供养范围之内,监护人不代表养护人,xx没有权利给xx抚养费。
如果原告主张该权利,应当另行向双丰煤矿主张,而不应当在125万元中向被告主张,因为该125万元中没有原告的份额,虽然说是一次性赔偿,但是一次性赔偿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可以另行主张。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本案诉争金钱一经交付,死者xx家属的各项赔偿款125万元即转移给被告xx,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双丰煤矿向工亡职工的配偶发放各项赔偿款125万元,双丰煤矿实际上就是履行了法定义务,至于由谁具体领取与用人单位无关。
本案中一次性赔偿款,已经被告xx领取,原告xx对用人单位双丰煤矿就不再享有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的权利。
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xx工亡原告应分得的供养亲属抚恤270822元的金额,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原告xx是xx生前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并且丧失劳动能力,xx是xx的被抚养的亲属,而且xx是精神残疾二级,由于工亡职工xx是2012年11月2日因公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被告xx代领了125万元,把125万元据为己有,原告因未分得亲属抚恤金造成了损失,所以应当返还,与双丰煤矿没有关系。
被告代理人认为赔偿协议书中的125万元的赔偿金与原告没关系,明确约定了是给其母亲、妻子、子女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供养亲属的范围,当时与双丰煤矿协商也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125万元没有原告的份额。
证据五、xx在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的病历,证明xx患有精神分裂症,xx生前是xx的监护人,一起生活,由x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病历上xx的供述,是xx拿钱治疗的。
被告代理人对病案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病案无法体现是由xx将xx送进医院治疗,原告在住院期间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待遇,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xx向医院缴纳2000元医疗费,从病历可见当时xx当时住院300多天,没有国家的医疗保险,2000多元是不可能住院300多天,该份病历首页有本案代理人xx的名字,所以该份病案只能证明原告的病情,无法证明原告所说的其他情况。
证据六、四方台民政局低保证明,证明xx的低保工资于2012年3月开始停发,不再享受国家低保待遇,低保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关系。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现在的生活费和医疗费都由政府给付,费用是每月4000元到5000元,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所以政府停发了原告的低保待遇,待原告出院后,由本人申请,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国家发给他的贫困群体最低生活保障,不是救济。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证明自2013年9月5日xx的监护人变更为xx,证明xx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代理人对此无异议。
证据八、开庭笔录,证明xx是xx的家庭成员,由xx承担生活来源。
被告代理人认为在一起生活,并没有承认给xx提供生活来源,而且该协议当时xx于双丰煤矿签订的赔偿协议与xx无关,所以本案原告的诉讼于法无据。
证据九、审批单两份,证明2012年11月8日双丰煤矿同意经区领导批准从双丰煤矿风险抵押金支付125万元整用于xx的工亡赔偿,从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账到xx的账户。
被告代理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款与原告无关。
被告xx及其代理人辩称,1、本案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013年原告曾诉至该院要求本案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也经过了审理,下发了(2013)四民初第95号判决书,本次诉讼法院受理有误;2、根据被告xx与双丰煤矿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上,明确约定给付赔偿金的范围包括母亲、妻子、子女,并不包括原告,也就是说被告xx没有侵犯原告应当领取亲属抚恤金的权利,如果需要赔偿也应当原告向双丰煤矿主张赔偿金,不应该向被告主张;3、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发放的低保费,即是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费用是每月300多元,不需要死者xx另外提供给原告生活来源,xx之前自己有劳动能力,而且有收入。
被告xx及其代理人就其答辩的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一、2004年9月13日,以xx名义开具的存折,证明原告当时正在工作,并且有生活来源与工资情况。
原告代理人认为,2015年1月20日交换证据时,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即便当庭提交,原告不予质证,对于他的证据法庭应不予采纳,应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
被告代理人认为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交,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至于原告是否质证是他的权利。
证据二、原告领取低保费用的存折,证明原告低保费用平均357.18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证据不真实,被告已经在以前的庭审笔录中承认了,xx低保费每月不到200元。
证据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证明xx如果有病,在医保范围内由政府报销,xx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不需要被告支付。
原告代理人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过庭审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xx的残疾人证书;2、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民政局协议书;3、xx诊断书;4、工亡赔偿协议书;5、xx在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的病历;6、四方台民政局低保证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8、审批单两份,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领取低保费用的存折,上述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因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生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xx生前是xx的监护人,且共同生活,原告尽管享受低保待遇,但是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仍然需要x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被告领取的xx工亡赔偿金中包含了原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应予返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xx死亡时需供养的亲属有配偶xx(本案被告)、女儿xx、弟弟xx、母亲xx(经尖山区人民法院定为失踪人,指定xx为财产代管人),故本院酌定原告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份额为xx生前工资的1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xx生前属双鸭山市双丰煤矿职工,于2012年11月2日因工死亡,故应按2011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45137.00元计算其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应计算为二十年。
综上,原告xx应分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35411.00元(45137.00元*15%*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返还原告xx应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11.00元,此款由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2.00元,由被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生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xx生前是xx的监护人,且共同生活,原告尽管享受低保待遇,但是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仍然需要x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被告领取的xx工亡赔偿金中包含了原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应予返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xx死亡时需供养的亲属有配偶xx(本案被告)、女儿xx、弟弟xx、母亲xx(经尖山区人民法院定为失踪人,指定xx为财产代管人),故本院酌定原告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份额为xx生前工资的1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xx生前属双鸭山市双丰煤矿职工,于2012年11月2日因工死亡,故应按2011年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45137.00元计算其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应计算为二十年。
综上,原告xx应分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35411.00元(45137.00元*15%*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返还原告xx应得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11.00元,此款由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2.00元,由被告xx承担。

审判长:崔家祥

书记员:庞晓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