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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全诉被告孟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全
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周平

原告刘某全,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平,男。
原告刘某全与被告孟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全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东、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其父母虽然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原告的父亲刘振江在2005年与被告共同生活时,以原告父母的13.4亩承包地作为被告赡养的条件,承包地由被告经营耕种,原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且原告在2013年要求被告返还该承包地的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也同意被告对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告自2014年至2016年继续耕种三年,用以对被告赡养其父亲的一种补偿,可见,在原告没用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关于该承包地存在转让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在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过法院主持已就该土地的补偿、使用进行过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2013年土地承包费及国家粮食补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其父母虽然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原告的父亲刘振江在2005年与被告共同生活时,以原告父母的13.4亩承包地作为被告赡养的条件,承包地由被告经营耕种,原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且原告在2013年要求被告返还该承包地的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也同意被告对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告自2014年至2016年继续耕种三年,用以对被告赡养其父亲的一种补偿,可见,在原告没用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关于该承包地存在转让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在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过法院主持已就该土地的补偿、使用进行过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2013年土地承包费及国家粮食补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赵德新
审判员:徐莉

书记员:赵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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