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现周,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邯郸市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薛粉玲,女,系被告张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建欣,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现周与被告张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现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李海彬、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薛粉玲、王建欣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现周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建造一栋三层楼房,价款为每平方米225元。原告如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建筑面积共计2946平方米,合同总工程价款为662,850元。
除此之外,由于被告变更图纸,增加了原告工程量,其中建墙两面,计1,740元未付:抹灰224平米,每平米8元,计1,792元未付:打造1-3层地暖管面2946平方米,每平米13.5元,计39,771元未付。二楼、三楼空心板改现浇顶,每平米30元,付了80%,欠付12,000元;加梁100米,每米100元计10,000元未付。建楼梯一组,4,000元未付;建楼沿60米,每米50元,计3,000元未付,上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总计为72,303元未付。
现被告仅支付了450,000元工程款,尚余285,153元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欠工程款285,153元及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辩称:反诉人轻信被反诉人对搞建筑的吹嘘,于2011年7月15日与其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书,在此后的建筑过程中,得知被反诉人根本没有建筑资质、营业执照,其也没有实际盖稍大点工程的能力。
其在施工过程中人员经常跟不上,竟然连立柱也能少打,后虽补上但未与主墙连为一体,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多处歪斜翻工,损坏了不少的材料。被反诉人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在未将工程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了工地,不但延误交工工期且至今未交工,影响了反诉人的正常使用及租赁,被反诉人对柱、梁、顶板均未抹灰,所抹墙面严重凹凸不平,柱子漏震造成空洞,柱子及梁涨模造成钢筋外漏,大门过道留高未做,散水台阶未做,27个卫生间未垒,其所建外侧柱子严重弯曲不直,造成巨大损失,被反诉人多处梁未做,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且还有继续开裂之势,新建楼房成了危房……
被反诉人未完成整体工程,建筑质量严重不合格,违约无法交工,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针对被反诉人的起诉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在驳回被反诉人诉讼请求的同时,责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发包方)张某乙方:(承包方)刘现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给定,并以包工形式发包给乙方。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建筑三层楼房,承包给乙方来建筑施工,主体由框架结构改为砖混结构。一层为现浇顶,二、三层为砖混空心板。基础为条形基础,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25元,工期为四个月,2011年7月15日—2011年11月15日完工。
二、施工要求
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场地。
2、凡建房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根据施工进度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承办。施工所需脚手架,外架模具等机械设备均有乙方提供,甲方概不负责。施工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和干扰,由甲方负责处理。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3、甲方如不按图纸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和乙方无关。
三、施工范围
房屋基础及楼房整体结构,混凝土柱。水暖电及上下水的安装、室内地板砖由甲方负责,安装和乙方无关。
四、质量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标准施工,质量第一。甲方要及时供应建房所需材料,不能耽误乙方施工,配合乙方及时完工,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为质量达标。
五、付款方式
进场付生活费,主体按照人工费造价分四次付给。完成基础回填付乙方10万元;建筑途中一层封顶时付一层人工费的70%;工程进展二层封顶时付二层人工费的70%;三层封顶付第三层人工费的60%;一二三抹里外墙时剩余工程款70%,完工后三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结清费用,不得拒付承包费。
六、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内容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工,因自然灾害所造成除外,工程款照付。
七、违约责任,若工程未按期完工或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工程款20%。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双方签字)2011年7月15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派人进场,并依据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开始施工。被告委托其母亲薛粉玲到现场,协助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等。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2012年12月6日被告张某自书材料一份,内容为:
8,000元(捌千元整)未完工让别的工头干活支出。
80,000元(捌万元整)柱子严重不合格,导致外装不能正常进行,所补损失。
54,000元二楼27个厕所未盖所退钱。
27,000元一至三楼楼顶没抹灰扣的钱。
10,000元(壹万元整)误工四个月扣违约金。
20,000(贰万元整)墙面不平,严重不合格扣的钱。
共计199,000元(拾玖万玖仟整)
总款项662,850元(陆拾陆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共支付450,000元整(肆拾伍万元整)
扣工程不合格误工费共计199,000元(拾玖万玖仟整)
书记员: 宗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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