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福增,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四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健,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1甲。
负责人:韩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福增与被告崔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福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福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刘福增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辅助器械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合计18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19时20分许,在北票市孤岛绿天地十字路口处,被告崔健驾驶辽GF4239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与原告刘福增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福增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福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福增于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7月9日入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1天。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崔健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故原告刘福增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因被告崔健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刘福增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0%赔偿责任。原告刘福增虽系农村户籍,但其在城镇生活居住已满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26元计算。原告刘福增之父母均系农村户籍,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8,873元计算。原告刘福增误工费依据其月均收入予以计算。原告刘福增住院期间医嘱二级护理,确需护理,其护理费依照《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日均工资101元计算,二级护理期间考虑1人护理。原告刘福增诊疗期间交通费确系实际发生,结合在案证据,本院酌定400元。原告刘福增提出的车辆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予认可,原告刘福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数额,故在本次诉讼中,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刘福增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获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福增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6,3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338元,误工费42,546元,护理费10,201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38,87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福增医疗费(含辅助器械费)22,026元,伙食补助费3,03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35,056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鉴定费1,560元,复印费250元,合计2,4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阳
书记员:许世伟 赔偿明细: 医疗费:32,026元 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30元×101天=3,030元 残疾赔偿金:31,126元×20年×10%(伤残系数)=62,2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73元×(父5年+母9年)÷3子女×10%=4,141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2,252+4,141=66,393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1,126元×3年×10%=9,338元 误工费:5,363元/30天×238天(3.30-11.23)=42,546元 护理费:101元×101天=10,201元 交通费:400元 复印费:250元 鉴定费: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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