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B1-0859室。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建美,职务:董事人。
项目负责人:陈静,住涞水县娄村乡福山现代农业产业园。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固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100米鑫泰商务楼二号楼23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桦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许克景
审判员:魏丽丽
书记员:孙洪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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