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勇
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白光华(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
原告单勇,男,44岁。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白光华,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勇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桂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单勇主张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现王某某占有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按照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被告王某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具有对世效力。原告单勇主张权利提供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与登记相关的房产档案材料载明的房屋面积、坐落环境均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房产档案材料载明内容及现住房环境不符,原告单勇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告王某某现住房屋的权利人及要求恢复原状的具体状态。故原告单勇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单勇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单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单勇主张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现王某某占有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按照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被告王某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具有对世效力。原告单勇主张权利提供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与登记相关的房产档案材料载明的房屋面积、坐落环境均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房产档案材料载明内容及现住房环境不符,原告单勇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告王某某现住房屋的权利人及要求恢复原状的具体状态。故原告单勇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单勇要求被告王某某腾出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单勇负担。
审判长:刘秋贤
书记员:于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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