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艾迪亚动漫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0幢515室。
法定代表人:陈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艾迪亚动漫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艾迪亚动漫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艾迪亚动漫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为100元,由原告南京艾迪亚动漫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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