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沧州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
原告曹某某,女,住孟村县。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
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商贸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沧州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商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希同、被告渤海商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渤海商贸与案外人曹振彬199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抵押协议、转让人曹振彬与受让人本案原告曹某某2007年5月27日签订的房产使用转让合同、被告渤海商贸与原告曹某某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抵顶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也均认可,因此,结合原告提供的2007年5月27日交房款收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抵顶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渤海商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原告曹某某办理位于渤海商贸总公司东侧与曹振彬相连的东侧二层门市楼2间(上下二层共4间)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过户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曹某某办理位于团结路北侧、渤海商贸总公司东侧二层门市楼从东数第一和第二两间(上下二层共4间)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办理证照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620元,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渤海商贸与案外人曹振彬199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抵押协议、转让人曹振彬与受让人本案原告曹某某2007年5月27日签订的房产使用转让合同、被告渤海商贸与原告曹某某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抵顶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也均认可,因此,结合原告提供的2007年5月27日交房款收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抵顶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渤海商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原告曹某某办理位于渤海商贸总公司东侧与曹振彬相连的东侧二层门市楼2间(上下二层共4间)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过户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曹某某办理位于团结路北侧、渤海商贸总公司东侧二层门市楼从东数第一和第二两间(上下二层共4间)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办理证照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渤海商贸有限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620元,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
审判长:刘婷婷
审判员:韩伟
审判员:肖福才
书记员:李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