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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亚海良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厦门亚海良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451号A223。
  法定代表人:王庆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2幢11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亚海良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亚海良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亚海良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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