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吕某某、石某、吕文宏宇与被告王丽娟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石某
张延鋆(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吕文宏宇
王丽娟
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延鋆,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文宏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法定代理人王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吕文宏宇母亲。
被告王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石某、吕文宏宇与被告王丽娟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吕某某和石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延鋆、被告王丽娟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原告吕文宏宇的法定代理人王丽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原告吕某某结婚时吕璐年仅11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系二人用家庭共同财产抚养成人,应认定为原告石某与吕璐形成抚养关系。关于吕璐单位实际给付工伤补助金、丧葬费、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被告王丽娟提出其记不清单位打款的具体数额,补偿协议约定协议成立时打入被告王丽娟账户,各方签字当日王丽娟账户入账490600元,形成印证,应认定为吕璐单位实际给付金额共计490600元。该款系吕璐生前单位因吕璐意外死亡而给付其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该款给付原、被告四人共有,故被告辩称原告石某不应参与分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对吕文宏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单独另行约定,故该款支付吕璐丧葬费用后,余出部分应参照继承法由四人平均分配。各方对花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另支付代理人王丽军、刘国强寻找肇事车辆的酬金各10000元,有收据为证,且该支出是为原、被告四人索赔利益支出,本院分割时予以扣除,故该款待分配余额为420600元。平均后四人各应分得105150元,诉讼中,原告吕某某与石某提出申请,要求二人合计只主张210000元,多出部分赠与吕文宏宇,属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丽娟系吕文宏宇的监护人,故吕文宏宇应得部分105450元由被告王丽娟代管。被告王丽娟作为款项实际控制人,应将原告吕某某与石某应得的210000元给付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丽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石某因吕璐死亡应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慰金共计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被告王丽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原告吕某某结婚时吕璐年仅11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系二人用家庭共同财产抚养成人,应认定为原告石某与吕璐形成抚养关系。关于吕璐单位实际给付工伤补助金、丧葬费、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被告王丽娟提出其记不清单位打款的具体数额,补偿协议约定协议成立时打入被告王丽娟账户,各方签字当日王丽娟账户入账490600元,形成印证,应认定为吕璐单位实际给付金额共计490600元。该款系吕璐生前单位因吕璐意外死亡而给付其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该款给付原、被告四人共有,故被告辩称原告石某不应参与分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对吕文宏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单独另行约定,故该款支付吕璐丧葬费用后,余出部分应参照继承法由四人平均分配。各方对花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另支付代理人王丽军、刘国强寻找肇事车辆的酬金各10000元,有收据为证,且该支出是为原、被告四人索赔利益支出,本院分割时予以扣除,故该款待分配余额为420600元。平均后四人各应分得105150元,诉讼中,原告吕某某与石某提出申请,要求二人合计只主张210000元,多出部分赠与吕文宏宇,属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丽娟系吕文宏宇的监护人,故吕文宏宇应得部分105450元由被告王丽娟代管。被告王丽娟作为款项实际控制人,应将原告吕某某与石某应得的210000元给付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丽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石某因吕璐死亡应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慰金共计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被告王丽娟承担。

审判长:罗文杰
审判员:李瑶
审判员:严玉梅

书记员:蔺瑞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