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术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46岁,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术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农民。
被告闫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晨力,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已死亡)与被告闫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因病死亡。其法定代理人闫术玉表明愿意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后原告闫术玉以被告闫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术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穆俊峰
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
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
书记员: 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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