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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农业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绿谷公司)、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卓某商贸公司)、周某某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杜玉娟(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
郭建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某分所)
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
张芹
周某某

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玉娟、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某分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芹,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某市。
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农业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绿谷公司)、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卓某商贸公司)、周某某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兴的委托代理人杜玉娟、李海艳,被告绿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丽的委托代理人郭建立,被告卓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的委托代理人张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农业投资担保公司与绿谷公司之间的借款展期协议以及反担保抵押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按约定向贷款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担保人绿谷公司请求所代偿的本息以及实现担保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绿谷公司应按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卓某商贸公司与周某某为绿谷公司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承诺的反担保抵押连带保证责任,属于反担保抵押的连带偿还责任义务人,应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请求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以及为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绿谷公司属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上的棚菜设施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定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进行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主张对绿谷公司的棚菜设施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绿谷公司提出此贷款属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贷款,享受全额贴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其应按政府政策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唐某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967238.89元(已扣除100000元风险抵押金),并自2013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2000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0元,由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农业投资担保公司与绿谷公司之间的借款展期协议以及反担保抵押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按约定向贷款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担保人绿谷公司请求所代偿的本息以及实现担保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绿谷公司应按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卓某商贸公司与周某某为绿谷公司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承诺的反担保抵押连带保证责任,属于反担保抵押的连带偿还责任义务人,应向农业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请求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以及为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绿谷公司属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上的棚菜设施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定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进行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主张对绿谷公司的棚菜设施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绿谷公司提出此贷款属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贷款,享受全额贴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其应按政府政策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唐某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967238.89元(已扣除100000元风险抵押金),并自2013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2000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唐某市卓某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某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0元,由被告唐某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贺玲
审判员:李涛
审判员:田庆荣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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