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
吴素利
郭某来
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康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素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郭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满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素利、被告郭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儒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在厂内就餐时被飞石砸伤,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伤应属工伤,且被告受伤时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原告现无证据推翻该认定,故被告所受伤害应确定为工伤。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应按有关规定给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保险待遇。原告在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未到原告处复工,并于2011年12月5日提请仲裁,要求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视为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应按2010年的标准执行。2010年度河北省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应按被告的工资标准计算,按规定原告应给付9个月的,应为20250元;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按被告的工资标准计算,按鉴定结论原告应给付10个月的,应为22500元;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原告应给付14月的,应为37690.38元;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原告应给付6个月的,应为1615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要求按每天20元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720元(36天×20元/天);护理费被告主张按其子的护理损失计算,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应为5566.67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鉴定费6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公告费4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酌定为400元。综上,被告应得到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103880.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 ,并参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市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郭某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103880.0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在厂内就餐时被飞石砸伤,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伤应属工伤,且被告受伤时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原告现无证据推翻该认定,故被告所受伤害应确定为工伤。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应按有关规定给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保险待遇。原告在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未到原告处复工,并于2011年12月5日提请仲裁,要求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视为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应按2010年的标准执行。2010年度河北省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应按被告的工资标准计算,按规定原告应给付9个月的,应为20250元;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按被告的工资标准计算,按鉴定结论原告应给付10个月的,应为22500元;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原告应给付14月的,应为37690.38元;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原告应给付6个月的,应为1615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要求按每天20元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720元(36天×20元/天);护理费被告主张按其子的护理损失计算,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应为5566.67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鉴定费6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公告费4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酌定为400元。综上,被告应得到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103880.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 ,并参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市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郭某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103880.0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金强恒业压力型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满利
书记员:陈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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