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唐月凤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月凤,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大学体育学院教师。
被告:周建华,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五营林业局贮木加工厂工人。

原告唐月凤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月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月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建华偿还借款100,000.00元;2、要求被告周建华承担公告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7月28日,被告周建华向我借50,000.00元,同年8月19日,又向我借50,000.00元,并答应这100,000.00元借款年底给我20,000.00元好处费。大概是1998年10月份,我给被告打电话,他手机就停机了,我多次来五营找他,也没有找到周建华,至今没还我欠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公告费、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周建华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唐月凤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月凤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2,600.00元,由周建华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庆华 审 判 员  何 化 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

书记员:关佳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