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虔,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正明。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清,男,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唐杰诉被告杨永发、吴正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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