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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承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嘉承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马场海边马路64号利昌工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黄嘉豪,经理。
  法定代表人:崔浩甄,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镇王家弄23号。
  投资人:王念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文,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承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嘉承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其受Shoprite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出口往南非的产品上附加“ORALWISE”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第8237588号“Oralwi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受南非ShopriteCheckers(Property)Limited公司委托,在中国联系生产商生产“ORALWISE”品牌牙刷,并全部出口至南非。“ORALWISE”是南非知名牙刷品牌,其所有人Shoprite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11年在南非注册了“ORALWISE”商标,且至今仍合法有效。但Shoprite公司还未及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被告便已在中国抢注了第8237588号“Oralwise”商标。获得商标注册后,被告于2016年将该商标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该备案自2016年4月8日起生效。2016年7月,原告委托湖北皇冠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批带有“ORALWISE”标识的牙刷产品,并委托无锡信富得贸易有限公司将该产品经上海全部出口至南非德班。2016年9月11日,无锡信富得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洋山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次日,上海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上海海关作出的《海关查验货物暂不放行通知单》,告知该批货物“疑似侵权”,由上海洋山海关暂时扣留。随后,被告电话告知原告侵犯其商标权,原告则声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2016年10月2日,上海洋山海关放行了该批货物。原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为了结束侵权纠纷的不确定状态,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直接发生业务往来,且原告也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那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嘉承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具体所涉侵权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类侵权案件,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亦为管辖法院,本案侵权商品系由上海洋山海关所查扣,故上海洋山海关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中所指的“侵权行为”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不侵犯被告知识产权的原告的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确定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上海洋山海关以疑似侵权为由查扣了本案所涉之申报出口的牙刷,因此,本院作为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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