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印朴,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滨河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1324341979********。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某公司)与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县润众公司)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印朴,李佳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及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公司诉称,垫富某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
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
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
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
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如果逾期,需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
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8年6月12日,在商户杨月处垫付消费款6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一垫付的消费款,被告一逾期拒不归还原告,仅归还0.8元,尚欠59999.2元,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9999.2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99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9月1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吕某辨称我们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只是现在公司因为雄安新区拆迁遇到很多瓶颈问题偿还不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使用的垫付宝网站由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运营、维护,原告通过该网站提供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以在额度内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
2016年7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合约第三条乙方应还款项中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合约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缴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吕某与原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一份,约定被告吕某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6月12日,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用户与商户杨月发生交易,由原告垫付60000元,该笔垫付金额的还款日为2018年7月12日。至原告起诉之日,除原告扣除的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垫付宝账户余额0.8元外,其余款项59999.2元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予偿还,被告吕某也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垫付宝平台运营的服务方,提供的系统截图显示2018年6月12日17时19分37秒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垫付宝交易向杨月付款60000元,杨月通过垫付宝收款60000元,系统显示双方交易号码一致。且杨月出具证明证实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垫付宝投资公司为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两份(LS6、LS7),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截图,会员短信通知记录单,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杨月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垫付60000元及其仅偿还0.8元的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垫付宝网站后台系统截图、会员短信通知记录单、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系统截图及杨月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9999.2元及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应遵照约定及时偿还该笔垫付款,逾期仍未偿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按照欠款额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按1‰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超出法律相关规定,故本院依法支持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被告吕某与原告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吕某对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5999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雄县润众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吕某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 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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