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市白云交通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体育东路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钱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颖,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136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育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太仓市白云交通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白云交通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白云交通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6.75元,财产保全费737.40元,均由原告太仓市白云交通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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