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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国会诉被告赵新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国会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赵新网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陈涛

原告姚国会,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网,男,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大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职工。
原告姚国会诉被告赵新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冀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国会的委托代理人康滨、被告赵新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姚国会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新网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在公路侧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由原告所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由原告提交的工作单位误工证明及工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人员姚灿日工资100元的标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根据姚灿户籍性质,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无户籍部门及居委会相关证明予以证实,故因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户籍性质,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营养费无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票据本院不予认定,但因交通费确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实际花费,故本院酌定为1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伤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院对原告上述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予以认定,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69498元;2、护理费1900元(15410元÷365天×45天=19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100元×45天=4500元);4、误工费15100元(100元×151天=15100元);5、残疾赔偿金20372元(10186元×20年×10%=20372元);6、精神损失费5000元;7、交通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7370元。原告上述损失先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赵新网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从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费用中予以扣除,原告不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姚国会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3372元;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原告不予返还。
二、被告赵新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姚国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682元、原告姚国会负担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姚国会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新网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在公路侧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由原告所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由原告提交的工作单位误工证明及工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人员姚灿日工资100元的标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根据姚灿户籍性质,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无户籍部门及居委会相关证明予以证实,故因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户籍性质,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营养费无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票据本院不予认定,但因交通费确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实际花费,故本院酌定为1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伤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院对原告上述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予以认定,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69498元;2、护理费1900元(15410元÷365天×45天=19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100元×45天=4500元);4、误工费15100元(100元×151天=15100元);5、残疾赔偿金20372元(10186元×20年×10%=20372元);6、精神损失费5000元;7、交通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7370元。原告上述损失先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赵新网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从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费用中予以扣除,原告不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姚国会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3372元;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原告不予返还。
二、被告赵新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姚国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682元、原告姚国会负担976元。

审判长:王冀霞

书记员:石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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