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芳(姜某某妹妹),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娟,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书记员: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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