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兰英。
被告于秀红。
被告李华锋。
原告孙兰英与被告于秀红、李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秀红、李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秀红拖欠原告孙兰英借款人民币75300元属实,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孙兰英要求其偿还时,应当及时予以清偿。被告于秀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华锋与被告于秀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因被告李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上述债务为被告于秀红个人债务的抗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存在该法条规定除外情形的有效证据,是对其权利抗辩和举证义务的自行放弃和处置,故被告李华锋应对被告于秀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于秀红出具的3份借条均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孙兰英要求被告于秀红、李华锋偿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秀红偿还原告孙兰英借款人民币75300元。
二、被告李华锋对被告于秀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孙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5元、公告费人民币460元由被告于秀红、李华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炳生 审 判 员 王亚欣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王茜 判后提示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上诉 如果你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你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你预交的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 如果你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你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在期限内你没有交上诉状和上诉费,你将失去上诉权。 如果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限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 判决生效和申请执行 如果你和对方都没有上诉,此判决将于上诉期限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送达之日将是本判决生效之日。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你可以书写执行申请并交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你对本院的审判人员有意见,可向本院院长或纪检组反映。联系电话:5911586。欢迎你监督本院的工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