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孙志林与被告苗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志林,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朗乡镇。被告:苗跃国,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朗乡镇。

孙志林诉称,1.要求被告苗跃国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期间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一年前与被告突然失去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孙志林与被告苗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非本院辖区。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住所地均是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本案应由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罗春洁
审判员  纪谦敏
审判员  苏兆辉

书记员:冯力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