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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民诉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孙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祥安社区39委*组。

2018年12月10日,孙某民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孙某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孙某民工伤认定申请。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后向孙某民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某民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办事大厅四楼工伤认定窗口邮寄工伤认定材料的日期是2018年12月4日;其向黑龙江省鹤岗市矿务局人力资源部邮寄申请工伤材料的日期是2018年12月5日,截至孙某民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日期均不满两个月。虽然孙某民陈述邮件回执已显示对方接收,但因未达到法定期限,无法确认行政机关有行政不作为行为,故本院对该案件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某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竞
审判员 罗文堂
审判员 于文学

书记员:王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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