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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电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书记员: 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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