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孟焕英,男,住望都县,系原告孟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府,男,住唐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尹某某、王敬、陈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府的起诉。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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