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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被告尹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孟某,男,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孟焕英,男,住望都县,系原告孟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府,男,住唐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尹某某、王敬、陈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府的起诉。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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