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赵某某(系宋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定市满城区。住址同上。
原告赵全贺(系宋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定市满城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王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方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范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洲,该公司职工。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后大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克俭,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宋某某、赵某某、赵全贺诉被告保定天方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展业公司)、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后大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大留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赵某某、赵全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13年底,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下擅自在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且将原告在该土地上的祖坟挖掘,原告得知该情况后找到二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二被告为满足自己的非法利益,对原告置之不理。事后经多方调解,二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然而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之久,每当原告找到被告谈补偿事宜,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故意躲避原告。二被告擅自违法占用原告土地,置原告利益不顾,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归还原告土地使用权。
被告保定天方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辩称,该项目名称开始为新农村改造工程,有后大留村委会、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具体细节不清楚,和天方展业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后大留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方籍贯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后大留村。原籍尚耕种部分责任田,原告称2011年9月份后大留村建设电谷新城小区,占用原告方承包耕种0.92亩,圈占宋某某公婆、丈夫的坟地,且将公婆的坟挖坏,现在楼已盖成,原告方未得到赔偿,经找各方反映,问题未解决。原告方提供了小区内坟墓照片、“电谷新城”门口照片、天方地产集团网上公布的有关“电谷新城”的宣传资料。后大留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后大留干部称,建设征地经过了公示,其他农户的补偿款已发放,原告方不同意,现未解决。本案三方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之争实为土地征收、补偿及费用分配问题,属国家机关行为或村民自治领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解决。原告起诉称被告方违法建设问题,依法亦应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赵某某、赵全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峰
书记员: 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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