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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玉兴诉被告宋方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玉兴
被告宋方福

原告宋玉兴诉被告宋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玉兴,宋方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玉兴与被告宋方福系父子关系。2001年11月15日,宋方福在宋玉兴处借款9000元。并出个欠据一份,约定月利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宋玉兴催要,宋方福未给付。故宋玉兴诉至法院,要求宋方福给付借款9000元及利息5000元。宋方福承认其借款的事实,称宋玉兴的生活需要其照顾,并有必要的支出,故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兴与被告宋方福虽系父子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宋方福在宋玉兴处借款,并出具借款的凭证,亦应按其他非亲属关系之间借贷关系处理。与宋方福应向宋玉兴承担赡养义务无关联关系。故宋方福以宋玉兴需要以后生活需要其照顾,而拒绝给付欠款及利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方福给付原告宋玉兴借款9000元及利息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宋方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波

书记员:肖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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