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晨鸣纸业有限公司
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
张某
韩立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富裕晨鸣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立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裕晨鸣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晨鸣纸业公司)与被告张某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晨鸣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强波、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鸣纸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68,985.7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某系×××货车车主,挂靠在富裕县拓龙运输车队经营,王立忠为其雇佣的司机。
2015年1月4日,晨鸣纸业公司通过XX、李强介绍,由张某的车辆为晨鸣纸业公司向天津运输复合纸,约定运费每吨300.00元,货到天津收货方给付回执后给付运费。
同日,王立忠驾驶张某的货车到晨鸣纸业公司的仓库装运55件、总计37.438吨复合纸,经检查完好无损后在货单上签字。
由于张某及其司机未妥善管理,下雨时未将运输的复合纸盖好,在运输途中,18件共计12.42吨复合纸被雨水淋湿,无法使用,购货方天津信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拒收。
晨鸣纸业公司驻天津业务员王新刚与张某的司机王立忠联系,要求将浇湿的纸张运往天津市塘沽区存放,找机会卖掉,减少损失。
王立忠电话请示张某后,索要运费,王新刚因收货方未出具收货回执没有给付运费。
张某及其司机王立忠在未经晨鸣纸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浇湿的纸张拉走,并将纸张存放到天津市天柱物流仓库。
张某辩称,在晨鸣纸业公司装运纸张时,没有人告诉要在下面垫草垫,货到天津,对方以有磨痕为由拒收。
与晨鸣纸业公司沟通的意见是以每吨5,820.00元价格将被拒收的纸卖给张某。
对于运费也没有协商好,由于已经很晚了,所以将车停在安全的地方存放。
货物损失不是雨水淋湿,而是底部与货车车厢磨损,过错不应都由被告承担。
现受损纸张没有被张某占有,而是保存在天津天柱物流公司。
纸张没有全损,张某不应承担全部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晨鸣纸业公司提交2015年1月4日交货单复印件,用以证实晨鸣纸业公司将55卷纸交付张某的司机王立忠;张某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认为交货单没有相关货物的价值,也没有对运输的要求;2、晨鸣纸业公司提交天津信一包装制品公司未收货物明细,用以证实有18件纸因水浸拒收,同时证实拒收纸张的价格;张某质证认为该份证据系晨鸣纸业公司自行制作的证据,相关效率低,对未收货物的数量没有异议,但货物价格没有证据支持,货损不是水浸,而是磨损,且没有达到全损。
对于双方争议的该两份证据,可以证实晨鸣纸业公司的相应主张,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所有的车辆承运晨鸣纸业公司纸张运输途中发生货损,由谁承担责任及受损纸张的价值认定。
张某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承运货物尽到妥善保管、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交付收货人的义务。
张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承运的纸张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于受损纸张的赔偿没有约定,也不能协商一致,应根据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确定。
张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取得受损纸张所有权,即受损纸张的残值在张某赔偿后归张某所有。
张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晨鸣纸业公司应当给付运费。
综上所述,晨鸣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关于纸张存放在物流公司,发生存放费用的辩解,系张某指派司机委托存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富裕晨鸣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款68,985.72元;
被告张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所有的车辆承运晨鸣纸业公司纸张运输途中发生货损,由谁承担责任及受损纸张的价值认定。
张某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承运货物尽到妥善保管、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交付收货人的义务。
张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承运的纸张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于受损纸张的赔偿没有约定,也不能协商一致,应根据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确定。
张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取得受损纸张所有权,即受损纸张的残值在张某赔偿后归张某所有。
张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晨鸣纸业公司应当给付运费。
综上所述,晨鸣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关于纸张存放在物流公司,发生存放费用的辩解,系张某指派司机委托存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富裕晨鸣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款68,985.72元;
被告张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张铸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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