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五保,男,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尤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五保、尤某某与被告尤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五保、尤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五保、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书记员: 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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