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
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铁锋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才振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兴、曹东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应予以确认。现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对所拖欠债务不予偿还,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理石板款261800元。
案件受理费5227元,保全费1829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应予以确认。现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对所拖欠债务不予偿还,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理石板款261800元。
案件受理费5227元,保全费1829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才振军
审判员:姜兴
审判员:曹东霞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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