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华区东路小学退休教师,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和,齐齐哈尔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和、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E座13号楼2单元901号房屋归原告崔某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崔某某与王光伟于1982年10月4日登记结婚,1983年11月21日婚生一子王某某(本案被告)。2013年10月14日建华区棚改办与崔某某及王光伟签订协议,对二人夫妻共同所有、坐落于建华区黎明村的一处40平方米平房进行动迁。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王光伟协议离婚时约定该平房动迁后取得的楼房归崔某某所有,后王光伟于2016年2月16日因病去世。2016年11月3日,上述平房动迁安置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E座13号楼2单元901号,房屋建筑面积56.23平方米。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安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诉争房屋由原告与被告父亲共同所有的平房动迁安置后取得,并已由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崔某某所有,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所以诉争房屋应确认为归原告崔某某所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E座13号楼2单元901号房屋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红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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