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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金贤与被告潘爱平、崔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崔金贤
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潘爱平
周健(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崔贵成

原告崔金贤,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爱平,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贵成,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劳教所干部,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金贤与被告潘爱平、崔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晨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金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义楼、李耀辉,被告潘爱平、崔贵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争议的借款,二被告主张系原告崔金贤提供给被告潘爱平的赌资,虽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对其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订时间、地点和借款数额在起诉、开庭时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明显漏洞,且双方一次性借贷大额资金,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违反常理,原告又不能对借款39万元的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原告崔金贤要求被告潘爱平、崔贵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4758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金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864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八一支行)及另行支付邮寄费元(需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争议的借款,二被告主张系原告崔金贤提供给被告潘爱平的赌资,虽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对其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订时间、地点和借款数额在起诉、开庭时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明显漏洞,且双方一次性借贷大额资金,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违反常理,原告又不能对借款39万元的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原告崔金贤要求被告潘爱平、崔贵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4758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金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晨宇

书记员:梁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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