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上海星艺装饰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军,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上海星艺装饰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被告张仕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上海星艺装饰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上海星艺装饰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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