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廊坊市华航印刷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华航印刷厂
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民事判决书
原告廊坊市华航印刷厂,地址廊坊市爱民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前,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刘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华航印刷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同时原告投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10万元,对于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廊坊市华航印刷厂保险赔偿款2027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同时原告投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10万元,对于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廊坊市华航印刷厂保险赔偿款2027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超

书记员:麻文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